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建昌即永昌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釋明就未屆清償期之服務費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原因事 實記載請求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之服務費,顯 有尚未屆期部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