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何麟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歐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合計60萬元,懲罰性違 約金合計15萬元,為債權人徐嘉豪與何麟駿之借貸關係,另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則為歐韻有限公司所開立合計80萬元之支票)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利息為何?(如依聲請狀所附借據 所載清償日分別為104年7月17日及104年12月31日,依法 定利率應為百分之五,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