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 債權人
-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料釋明歐韻有限公司係獨資商號。
㈡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金額與懲罰性違約金合計750,000元,請查報本件請求753,000元之依據,並提出資料釋明之。
㈢查報本件所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何日?利率是否係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