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係僅何麟駿?或歐韻有限公司及何麟駿?(據台端所提歐韻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其非獨資商號。) ㈡若何麟駿及歐韻有限公司均為本件債務人,請查報其等所應給付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