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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9號

債權人
驊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債務人公司設於苗栗縣,似非本院管轄,請補債務人公司營業所設於台中市之釋明資料。

㈡查報吳芳瑜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係辰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吳芳瑜係債務人,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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