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9號債 權 人 驊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債務人公司設於苗栗縣,似非本院管轄,請補債務人公司營業所設於台中市之釋明資料。 ㈡查報吳芳瑜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係辰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吳芳瑜係債務人,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