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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3號

債權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茂欽」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債權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於債權人欄下載明該姓名惟並未敘明其為債權人或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秋雲」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於債務人欄載明該姓名惟並未敘明其為債務人或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50萬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狀附手寫支出表及對帳單影本,支付貨款之金額似非50萬元)。

㈣確認自104年9月25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資料,臺端係於105年8月27日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並於文到翌日後返還價金),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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