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3號債 權 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茂欽」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債權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於債權人欄下載明該姓名惟並未敘明其為債 權人或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秋雲」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於債務人欄載明該姓名惟並未敘明其為債務人 或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50萬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 狀附手寫支出表及對帳單影本,支付貨款之金額似非50萬元)。 ㈣確認自104年9月25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資 料,臺端係於105年8月27日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並於文到翌日後返還價金),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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