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
- 異議人
-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月玲
上異議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臻寶實業有限公司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5年10月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