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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

異議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異議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臻寶實業有限公司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5年10月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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