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異 議 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異議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臻寶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5年10月3日,顯逾法定期間。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