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洪金柱
- 原告洪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債 權 人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金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因債權讓與契約書立約人 為燕蔘匯股份有限公司,非彭明仁)? ㈡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頂讓合約書中所述之「附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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