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 債權人
-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洪金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因債權讓與契約書立約人為燕蔘匯股份有限公司,非彭明仁)?
㈡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頂讓合約書中所述之「附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