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 債權人
-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洪金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MD5585903、MD5585904、MD5585905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提出票號MD5585902、MD5585903、MD5585904、MD5585905之支票背面影本(受款人似為彭明仁),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5,250,203元?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確認本件原因事實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債權讓與契約書立約人似為燕蔘匯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