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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債權人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金柱
債務人
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前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票號MD5585902、MD5585903、MD5585904、MD5585905之支票4紙為記名票據,以彭明仁為受款人,且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是債權人無以因背書轉讓而取得票據上權利,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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