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 債權人
-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洪金柱
- 債務人
- 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前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票號MD5585902、MD5585903、MD5585904、MD5585905之支票4紙為記名票據,以彭明仁為受款人,且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是債權人無以因背書轉讓而取得票據上權利,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