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27號
- 債權人
- 廣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巫皆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報債權人廣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㈣確認巫皆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巫皆律曾為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所簽發之支票係以公司名義,非以個人名義所簽發)。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㈥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