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8號債 權 人 林文彬 債 務 人 育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萍 債 務 人 陳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