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1號
- 債權人
- 樊一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格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格致有限公司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請提出105年6月迄今積欠租金33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㈣確認請求本金有無計入滯納金,若有,請提出滯納金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㈤請提出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元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