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5號債 權 人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系爭工程之合約書影本。 ㈡查報部分工程委任債權人處理相關事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