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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

債權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清泉」業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請陳報該公司股東新選任之法定代理人。若該公司股東尚未依法補選法定代理人,則請提出本院民事庭所選任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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