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債 權 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⑴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清泉」業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請陳報該公司股東新選任之法定代理人。若該公司股東尚未依法補選法定代理人,則請提出本院民事庭所選任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