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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權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賠償金額為新開模具五成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應付貨款新臺幣34,856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若有誤載併具狀更正,或提出對其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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