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3號債 權 人 宏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及法定代理人李義隆住址是否為彰化縣線西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求新臺幣147,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