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債 權 人 黃海豐即財興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玟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查報對債務人李玟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於 105年10月11日僅陳報債務人李玟錠估價單簽名,故為共 同債務人。惟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李玟錠僅為工地負責人,且估價單上之簽名係在「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行政專用章」旁簽名,並載明公司請款制度為每月20號,再次簽名,尚難認係以契約相對人意思簽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