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債 權 人 黃海豐即財興企業社 債 務 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玟錠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資料以釋明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補正,該 裁定已於105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玟錠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之發票及估價單,均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經本院於105年10月13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債權人請求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