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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51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蔡坤儒
債務人
謵裕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政文
債務人
債務人
王誼宸即王珮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②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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