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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 原告
    好樂購家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莊淑媚和黃先生,非本件債務人
  • 被告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律依據,並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債 權 人 好樂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所附訂購單,訂購人為莊淑媚和黃先生,非本件債務人,請具體敍明對本件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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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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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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