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債 權 人 好樂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所附訂購單,訂購人為莊淑媚和黃先生,非本件債務人,請具體敍明對本件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