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鋋鑫
- 當事人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債 權 人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104年8月11日股票轉讓協議 書中簽約金額新臺幣3,71 6,5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附表所示4件案場工程款新臺幣1,756,0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10月14日陳報狀內迄未補正上開㈡、㈢之釋 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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