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
- 債權人
- 欣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炤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礽豐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工程完工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