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2號
- 債權人
- 天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振鏞
- 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