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程振鏞、張聖驩
- 原告天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2號債 權 人 天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振鏞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債 務 人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係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虞者,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基此,應依雙方簽定之廠商分期付款和解書所載,准許債權人請求已屆期之部分,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扣除已償還之第一期款項外, 共十六期之請求,其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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