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
- 債權人
- 紀又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緯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表、記帳明細、郵局存證信函,表示以現金匯款入0001414380217439帳號,借貸與債務人,惟上開入帳帳戶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尚非無疑,又就現金部分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是難遽以認定請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