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債 權 人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確認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未約定並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