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 債權人
-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黃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確認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未約定並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