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債權人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麗雲
債務人
建鄴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駿宇

一、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依所附之發票及請款單影本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按上開釋明文件所示債務人僅為建鄴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裁定命補正確認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對債務人林駿宇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利息請求之部分因未約定利息且無其他法律之依據,故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