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
- 債權人
- 葵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頡即王睿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完整名稱為何?並確認其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及釋明獨資或合夥之可證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