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 債權人
-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和
- 代理人
-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提出請求金額0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