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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債權人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代理人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提出請求金額0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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