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 債權人
-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和
- 代理人
- 劉昱伶
- 債務人
-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陳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