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0號債 權 人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朗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夏朗南為其法定代理人為。 ㈡確認對債務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狀附工程合約書(工程地點為五楊高架)、報 價單、催告函相對人均為案外人「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㈢查報請求金額3,360,185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