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9號
- 債權人
- 敦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於狀面敘明債權人敦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㈡請於狀面敘明債務人辰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裁定送達翌日或105年10月21日?若是105年10月21日,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