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2號債 權 人 三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佩茹 債 務 人 捷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⑵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⑶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⑵按年息百分之六⑶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