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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2號

債權人
登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劍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台端登文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3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13407189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二、依狀附契約內容所示,債務人於工作經驗收後始需付款,債權人應陳報本件工件是否業經驗收並提出證據資料釋明。】,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5年11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年11月20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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