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3號
- 債權人
- 洪春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岱科技貿易有限公司、涂哲誠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或附表之提示日;若是依附表之提示日,請確認提示日期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之印文模糊)。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