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子文、之釋明
- 原告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和男即易宸冷氣家電行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簽名之銷貨單或簽收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債 權 人 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和男即易宸冷氣家電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易宸冷氣家電行負責人為鄧佩珊,非蔡和男) ㈡提出債務人簽名之銷貨單或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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