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張瑞欽
- 原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債 權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燈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童淑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