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7號債 權 人 禾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納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納廣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5年4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082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 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承攬華納廣告有限公司 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