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債 權 人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是否有誤?並釋明何以貨款金額3,094,407元扣除預付貨款800,000元、1,700,000元、440,000元請求金額何以非是154,407元而為381,34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