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2號債 權 人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陳信亘」,聲請狀附件之設備租賃契約書及本票所載則為「陳信宣」。 ㈡提出請求534,261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㈢提出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租賃契約未為 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