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債 權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福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車輛靠行於債權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證物車輛帳款明細表內各項費用之釋明資料(含行費 、利息、ETC、代償貸款、牌照稅、燃料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