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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債權人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翁銘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權人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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