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 債權人
-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 法定代理人
- 翁銘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鳳麗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主管機關(如:臺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資料,以釋明「張鳳麗」現仍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已非張鳳麗,請查明確認債務人是否應更正為「張鳳麗」。
㈡如台端仍欲對「勝發機車行」請求,則請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釋明資料。(按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爭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