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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債權人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翁銘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鳳麗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主管機關(如:臺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資料,以釋明「張鳳麗」現仍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已非張鳳麗,請查明確認債務人是否應更正為「張鳳麗」。

㈡如台端仍欲對「勝發機車行」請求,則請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釋明資料。(按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爭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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