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債 權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之範圍是否以「管理被繼承人劉耀輝之遺產範圍內」為限。 ㈢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 掛號回執)。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㈣中將中傑公司列為本案債權人是否有誤。 ㈤提出劉益昌為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