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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

債權人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新臺幣530萬7361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如聲請狀所附防火門報價單中何些物品為瑕疵物品暨其合計金額)。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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