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
- 債權人
- 劉祐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加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已有本院105年度司促27492號受理聲請在案,故聲請係屬重複,違反「一事不再理」,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