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債 權 人 劉祐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加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已有本院105年度司促27492號受理聲請在案,故聲請 係屬重複,違反「一事不再理」,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