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4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筠靜即同德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聲請狀末系用職銜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筠靜即同德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聲請狀末系用職銜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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