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查報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請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㈢請提出主管機關(如 台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冠皇企業社之「歷 次」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 1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