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陳柏延
- 債務人
- 佳瑜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駿澤即莊國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莊佳瑜
- 債務人
- 莊國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